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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该条内容规定自施工起重机械使用时必须进行登记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进行详细规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做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化在建筑起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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