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票据存根核销管理办法
市票据存根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管票据管理,切实规范统管票据存根核销程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费票据存根核销单位为全市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统管票据核销的种类。按一般性收费统管票据划分有:“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星收款票据”、“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内部结算)票据”、“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转账专用缴款书(专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金专用缴款书(专用)”等。按部门收费专用统管票据划分有:交警部门的“交警收费专用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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