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办理甲方货物进口报关事宜,经充分协商后达成如下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办理从法国进口到甲方指定地点的报关及运输业务。
二、乙方作为甲方的报关代理人,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任何责任和费用都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只对因自身的过失与疏忽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有责任。
三、甲方必须保证报关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否则,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四、甲方保证申报的内容均真实、准确、无欺诈且与报关单内容一致。如委托内容与报关单有出入,已报关单为准。如不一致,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报关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对于报关进展情况及时汇报。
六、甲方应在船抵港
7天前,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可供报关报检的全套单证文件。
七、乙方应在船
抵港3天内向甲方报告到货信息,在海关开始接受报告后,乙方应在
1个工作日内向海关申报并
在15日内到达甲方工厂内指定地点。如有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若因乙方过错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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