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兰德特钢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
公司内防火
、防爆区域的动火管理,杜绝
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厂区和分厂(车间)、部门生产区域
等。2.本制度不适用于
各分厂(车间)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3.外来建筑施工企业
及其它在
厂区从事动火作业的
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动火作业的概念
1.本制度所称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可能产生火花或高热的移动式电动工具视同动火。
第四条动火项目
: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2.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3.烘烤、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4.生产装置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焚烧垃圾、废品、枯草、桔杆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1.固定动火区:经审批确定后无须办理动火手续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动火,由
分厂(车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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