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平安生产法?修改对照表
2021
-9-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平安生产法〉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1
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
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
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
平安工程师从事
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矿山建设
工程、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
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
平安设施设计施工,并对
平安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