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1民爆服务站的职责和任务
⑴ 协助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三小”企业的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纠正违章作业,发现涉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⑵ 为本辖区不具备运输、储存、保管、使用爆破器材能力的“三小”企业和零散用户提供爆破器材或一般土石方爆破作业服务。⑶ 年使用量大于30吨的民爆站,应提供运输、配送和回收服务。⑷ 对辖区内爆破队实行监督管理。
2 爆破队的职责和任务
⑴ 为“三小”企业和零散爆破工程提供爆破服务。⑵ 负责爆破工程中所需爆破器材的运输、临时存放和多余爆破器材的清退工作。⑶ 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派出所报告工作情况。⑷ 承担一般土石方爆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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