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一、禁火规定
1、生活区内严禁焚烧一切可燃物,禁止私自使用电炉、煤气炉等明火用具。
2、严禁在生活区范围燃放烟花爆竹。
3、严禁从事烧香拜佛等迷信活动。
4、生活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二、动用明火审批程序
1、在施工区
域范围内需临时使用明火、电焊气割作业的使用单位、部门和个人施工前都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严格按规定作业。
2、作业单位办理动火手续审批时,施工负责人到项目安质部开具动火证明。
3、按规定填写动火证
表格中的相关内容,待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
。 4、动用明火作业需交纳动火安全保证金壹千元,施工期间未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施工结束后不计息予以退还。如违反施工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动用明火规定
1、动火施工前必须做好一批三定
(即动火前审批、定人、定点、定措施),配置相应灭火器材,动火现场
应有项目或作业队安全监管人员。
2、施工作业人员禁止在
作业现场吸游烟。
3、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与审批内容符合,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
4、施工现场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搬走或隔离施工范围内一切可燃性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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