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条例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元。
11在工作中烘干衣服或存放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的人。
12操作无防护措施的设备或将防护设施用于其他目的。
13操作设备随意启动,无需转动。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泄漏,不会造成事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未在气源或工作现场
扑灭残余火灾。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
体,危及安全。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环或防震环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运输气瓶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气瓶。
110电焊机和其他电动工具直接连接到配电盘,无需电击保护器。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裸露的电线或室外电气开关或其
他没有防雨措施的电气设备。
112把孩子带到生产区的人。
113涂污或随意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的,按价格赔偿。
115未经许可使用沟槽盖板或故意损坏沟槽盖板。
116在人行道上随意系上绳索和放置物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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