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旅游纠纷解决法律法规制度
案情简介:丁某花了7000多元参加某旅游公司提供的“海南五日游”旅游项目,旅游过程中,丁某乘坐的由旅游公司提供的客车突然刹车,导致其身体除肋骨骨折外还有多处受伤。丁某出院后根据与旅游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淮南市仲裁委提交了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赔偿的仲裁申请,淮南市仲裁委工作人员查看有关材料后,受理了丁某的仲裁申请。经过激烈的仲裁辩论后,淮南市仲裁委于2011年4月x日向双方当事人下达了仲裁裁决书,要求旅游公司赔偿申请人丁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73569元,退回丁某所交的旅游费用7720元。淮南市仲裁委作出的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来源:《合肥晚报》2011年5月13日第A14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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