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文)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XX
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让搬迁。
本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等级划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防治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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