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规则
英美法系属判例法,普通法与衡平法是其两大支柱。十九世纪以来的古典英美契约法将对价规则作为核心理论,以对价与允诺的互为诱因关系作为合同可强制执行的唯一标准,其当时值资本主义自由经济时代,经济现实要求契约法最大限度的保障交易的迅捷与安全,因此以商事交易为模式设计的对价交易理论(bargain theory)符合并促进了自由经济最重要的形式—自由契约的发展。
然则社会演进至二十世纪,契约自由被加上了社会义务,法律为求稳定引进了更多的道德因素,后果之一即是表现在契约法理论上冲破了合同可强制执行的一元化标准,引入了以信赖理论为支撑的允诺禁反言规则,导致的后果之一是对价理论的衰落、古典契约法在契约理论上的衰亡。本文采用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对允诺禁反言规则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并以期对中国的合同法理论有所借鉴。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分述如下:在第一章“允诺禁反言规则(Promisary estoppel)概述”中主要阐述允诺禁反言规则的产生渊源和确立缘由。从产生渊源来说,允诺禁反言学说渊源于英国法上的两个具体制度:禁反言(estoppel)和弃权(waiv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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