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管“问题薪酬”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一些银行业高管依然享受高薪的现象成为众矢之的,在我国,许多公司也不例外,尤其是国泰君安证券的“天价薪酬”事件,激发了民众的强烈反响。在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在解决高管“问题薪酬”中,可以发挥有效的事后监督作用。但是该制度,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针对高管“问题薪酬”,均存在诸多障碍,亟待解决。本文试图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寻求股东代表诉讼机制在高管“问题薪酬”中的运作空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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