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经
2003
年6月27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4次会议通过,根据
20XX
年12月19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7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3次修正。该《条例》共
27条,自2003
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2003
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4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
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4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
1次修正;根据20XX
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9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2次修正;根据20XX
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7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3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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