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编制导则
(2013-3-8)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的建设项目
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化工建设项目
(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本导则不适用于
下列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2)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
;3)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
。术语和定义
2.1危险化学品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
剧毒化学品及其他
化学品。
2.2安全设施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2.3新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新建项目:
1)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
或者现有企业
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2)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
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
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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