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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农业船渔船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行我省的江河、湖泊、水库、水渠的机动和非机动农、副、渔、渡船。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公安、水产、农业、水利、林业、社队企业等部门和人民公社贯彻执行。
第四条交通、公安、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有人分管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教育,经常检查、督促各船舶单位搞好安全生产。
第五条各级农业、水产、社队企业等管理部门和人民公社,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所属的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公社、大队经营的参加社会运输的农副业船由县(市)社队企业局负责安全管理。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用船、农渡船、农副船由农业管理部门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负责安全管理。渔船由各级水产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按“安徽省渡口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凡需参加社会运输的农副业船、渔船,须经人民公社同意并报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各种船只须经航政部门检验、丈
量、发给航行证方可航行,船只的驾机人员和驾长需经航政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可驾船。
第七条船舶必须按航政部门核定的定额载货、乘人。严禁超载,严禁客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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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船渔船渡船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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