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得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得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得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得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得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得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得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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