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案件定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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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11日,我局在温州市区国光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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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查获上海
xx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擅设分支机构从事销售多功能彩印机的经营活动,并予以立案查处。经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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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至20xx
年11月11日期间,该公司未经登记核准,擅自在温州市区国光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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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销售“浪潮”多功能彩印机。至查获之日止,以销售“浪潮”多功能彩印机
5台,共计经营额
190000
元,从中获利。
争论意见:
案件本身所要调查取证的均已齐备,但是在上报法制科以后,由于大家对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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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修订)》的内容的不同理解,却使案件的定性处理方面有了不同的见解,在多方面的论证后,形成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行为,虽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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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修订,在《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擅设分支机构如何处理的情况下,既然没有明文证实《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废止,因此,仍可按照《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定性处罚;
第二种意见: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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