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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 (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行总量控制的
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控制计划  (含排放总量指标 )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核
定并公布。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领取排放许可证。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许可证限定的指标。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控制的工业排放大气污染物
单位,应当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并接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第六条禁止销售、使用含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燃煤和燃油,具
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煤、重油为燃料的设
施。现有使用含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燃煤或者燃油的锅炉、窑炉,应
当限期改用合格燃料, 或者安装脱硫装置和在线监测装置。 具体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城市建成区内的饮食服务业和单位食堂,  应当使用燃气、
电等清洁能源, 并安装油烟、 废气净化装置, 禁止向人行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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