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
)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条件。第七条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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