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药品信息管理
2000年8月,美国佛蒙特州吉他手戴安娜·莱文因严重头痛合并恶心、脱水症状到社区卫生诊所求治,医生为其注射惠氏公司药物“非那根”时,并未采取药品标签建议的肌肉注射而是采取了静脉注射。由于医生注射不当造成部分药剂注入动脉,导致莱文右手和右前臂坏死被迫截肢。在对这起医疗事故起诉诊所获得医疗事故赔偿金后,莱文在佛蒙特州法院控告惠氏,认为药厂应该修订“非那根”的标签,标明该药严禁推注。 惠氏认为,药品标签经过FDA批准,符合联邦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且未经FDA批准,公司无法修改药物标签。但州法院法官认为,惠氏未在药物标签中给出足够警告,对发生如此严重的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判决惠氏赔偿莱文精神损失费、实际治疗费以及原告丧失可能成为职业音乐人的损失费合计600多万美元。惠氏首次上诉失败,佛蒙特州最高法院支持原判。惠氏随后又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2009年3月4日,美国最高法院最终以6:3的投票比例,裁定惠氏公司应遵从佛蒙特州陪审团的裁决。支持这一裁定的法官认为,惠氏公司完全可以单方面、更清楚地向公众警示“非那根”的用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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