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2012)体例
2012年2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十二年得以施行,条例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85条,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返还、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划分、招标师的使用范围、招标文件发售、资格预审提交、中标公示、投诉与处理等时间期限、综合评标专家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综合监管、电子招标等问题,都提出了具体的规定。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相关亮点
一、进一步明确“公开招标”的范围二、细化防止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的规定三、设“投诉与处理”专章四、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干涉招标投标五、规定了明确的时限六、总结吸收招投标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增强了可操作性七、 《实施条例》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显现了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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