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一班第三组成员:
一、产
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源于普通法,奉行“买主自慎”原则和“契约当事人主义”,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因此因产品缺陷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无法向生产者及无直接合同关系的中间商提起诉讼和要求索赔。1.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契约当事人主义的确立” 20世纪初,
二、
美国,产品通常被视为有形动产,相当于《统一商法典》中的货物。但是实践中,产品责任法所涉及到的对象已超出有形动产等的范围,将无形动产也包含在内了,如:电、自然未加工的毛皮、文字作品、房屋等。 《统一责任示范法》第102条(C)款规定:产品是指具有真实价值的、为进入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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