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
1.1、
工期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
1。2、工期管理
1)、工期提前:如由中标方提出需提前竣工日期,中标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经发包方、监理批准后执行,发包方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但不支付提前竣工的有关费用;如由发包方提出需提前竣工日期或某项控制工期,则中标方应按发包方要求采取各项措施以满足工期,增加的赶工措施费由双方协商后签补充协议。
2)、承、发包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雨、防洪排涝、台风、高底温天气、停水、停电及节假日等因素(除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以及发包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3)、中标方必须按发包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监理的监督和检
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中标方应按发包方、监理的要求提出赶工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中标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的,中标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和工期顺延.
1。3暂停施工及复工
1)、暂停施工
:发包方
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
中标方全部或局部工程
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中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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