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
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3月1日起施行.
袁家军2018
年1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相关环境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众参与制度。”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
录及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报批或者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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