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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刘某某案报告书
委托人: 某公交公司 (被告)
对方当事人: 刘某某(原告)
主办律师: 曹律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机关: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被告某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经济损失      5020.67 元,驳回原告的其
    他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10 年 4 月 17 日中午, 刘某某在杜集区朔里镇二路车终点站候车欲前往淮
北。刘某某登上某公交公司驾驶员驾驶的二路车后等待发车,      并用手扶住车门看
和她一起来的女儿有没有上车。 这是驾驶员关闭车门发车, 致使原告左手被车门
夹伤。事发后某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刘某某送往淮北市朔里中心卫生院治疗,
经诊断伤情为:左手食指近节指骨骨折,进行了石膏外固定术。       2010 年 5 月 5
日,经中北巴士公司协调, 原告被送往朝阳医院住院治疗, 诊断结论仍是左手食
指近节指骨骨折。刘某某与 2010 年 5 月 7 日出院,遗嘱要求: 1、注意休息,适
量患肢功能锻炼; 2、左前臂石膏托固定 4-6 周,根据骨折端愈合情况去除; 3、
定期复查(每月一次) ;4、门诊随访。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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