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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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根据省卫生厅、公安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赣卫基妇字
[xx]55
号)精神、《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上饶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饶卫发[xx]81
号),对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市卫生局委托上饶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购买、发放和登记等管理工作。各县
(市、区)卫生局也可委托一家医疗、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购买、发放和登记等管理工作,并将该机构名称报市局基妇科备案。
第二条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
(以下简称出生证管理单位
),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各县
(市、区)卫生局或者出生证管理单位和市直各医疗保健单位必须统一到上饶市妇幼保健院购买《出生医学证明》,由
其到省妇幼保健技术开发中心统一购买。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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