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法院为什
[基本案情]:2002年7月初,某县国税局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家私营企业,在2002年1月至2002年5月间,有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核实后应补税款6万元。2002年7月13日,县国税局同时下发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于2002年7月28日前,缴纳所偷税款6万元及滞纳金1.5万元;对该企业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2倍的罚款,计12万元。该企业接到法律文书后,没有提出听证要求。7月22日,县国税局接到了该企业职工的署名举报信和署名举报电话,举报该企业有明显的不正常转移货物的迹象。经查实,该企业确有此行为。为此,在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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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第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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