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设施致害之国家赔偿立法研究
国家赔偿法,从其出现至今不过百余年的时间,而其中有关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问题更是一个较新的领域。国内学者有涉于此的文章著作多为泛泛介绍他国情况,未能较为系统地予以论述。
作为国家赔偿法当中极富特色并且相对独立的一项制度,笔者认为实有研究之必要。本文以制度比较这一角度出发,归纳了我国目前在此领域的现有规定和做法,并缕析了其不足之处,提出并论证了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修订中增加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责任之规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操作层面的规则设计。
其目的无非在于:一是为学说研究提供一个较为详实全面的资料性框架,二是为未来立法呈交一份可以借鉴的分析报告。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体部分包括两章,第一章: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第二章: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立法的实体研究。
全文共计四万五千余字,其中脚注一万三千余字。 <WP=3>引言部分简略交待了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背景,指出我国公共设施致害并未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而是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救济,由此引出本文的议题,即公共设施致害国家是否需要赔偿及如何赔偿。
第一章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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