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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安全事故行政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行政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凡乡属单位、生产及经营组织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
  一、凡发生重伤事故或1—2人死亡,对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二、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以上的重大事故以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提请县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
  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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