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指南
一、行政审批内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二、设定审批的法规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二)《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11号);(三)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建质[2006]220号
);(四)《
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粤建法字[2009]34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房屋高度(
m)超过下表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
注: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或
Ⅳ类场地,按减少
20%控制;6度的短肢墙、错层结构,高度适当降低。
(二)同时具有下表所列三项及三项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具有下表所列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四)其他高层建
筑工程 注:表中大型建筑工程的范围,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2004
五、申请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政策性审查报审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文件、方案设计批准文件和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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