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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对于诉讼法学的转型简述
在西方国家,除有大量超然的、持批判立场的学者外,也存在着多种效劳于政府的政策制定的学者和智库机构。如在美国肯尼迪政府时代,就职于诸多学术中心、从事各种学科研究的一大批学者们都开场将他们的思想转化为政策建议,他们提出的现代化理论在相当长时间主宰了关于国际社会变迁的各种问题的学术研究。所以,如假设仅就中国的诉讼法学者对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过度投入而未能作出更大理论奉献这一表象提出质疑和批评,其实并不特别具有说服力。实际上,对此问题真正需要引起重视和反思的是,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固化的对策研究范式,使学者们在从事学术研究时形成了对其头脑中深植的这种立法—政策导向立场的集体无意识,无视在制度的建构中,还存在着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以外的众多行动者和参与者,他们各自都有其不同的、特定的立场,而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经历性行动系统,其所具有的社会有效性,取决于规那么的“主体间的有效性”(哈贝马斯语)。另一方面,在这种研究范式下,学者们倾向于直接将自己的立场等同于立法者或政策制定者的立场,不对自己与立法者、政策制定者之间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前提作出界分和变量设定,甚至完全无视这种信息不对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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