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5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
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2012
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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