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与防护管理,保障师生
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8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
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
31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55号)、《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12号)和《电离辐射防护
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 - 2
2 )等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辐射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
办法。第三条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
责任体制,层层落实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是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
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指导校内相关单位制定本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防护措施以及事故应
急预案等。
(二)负责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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