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
广东省财政厅《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
〔2014
〕67号)
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财函〔2014〕74号)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广州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
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预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部门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广州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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