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检验检疫局
出口水产品
检验检疫
与监督治理工作标准一、为加强和
标准出口水产品
检验检疫和监督
治理工作,完善出口水产品原料
需求、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全过程监控体系,确保出口水产品的
平安卫生质量
,依据国家质检总局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治理方法?和?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
〔试行〕?等有关,制定本工作
标准。二、本标准适用于广东检验检疫局
〔以下简称广东局
〕辖区内出口
水产品检验检疫与监督
治理工作。本标准所指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植物
〔不含活水生动物及其
生殖材料,下同
〕及其制品,包括鱼类、甲壳类、头足类、软体类等水生动物和藻类等水生植物及其制品。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实行卫生注册
治理,卫生注册
治理对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捕捞渔船、苗种场实行备案和年审
治理制度。1.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应获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资格,进口国或地区
须境外注册的,还应获得进口国或地区的认可。
2.出境水产品的加工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殖场和渔船,加工原料来自非备案的养殖场和渔船,收购前未实施预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养殖场、渔船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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