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及集团公司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人员招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用工,包括公司劳动合同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道用工等形式.
第三条各单位机关编制定员包括机关机构设置、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职数、机关定员,其中机关定员指机关各部门的管理与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定编定员
第五条公司综合部是劳动用工管理的实施主体
。对劳动用工实行定编定员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批准的定编定员人数配置机构和人员,实施劳动用工管理:
(一)机关机构设置:各单位机关部门按不超过6个配置。
(二)机关定员: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机关管理人员数量,机关定员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职数不得超过机关定员人数的35%。
(三)司机、通讯员等工勤人员不占机关定员人数,但应按不得超过机关定员人数的12%配备
。机关职务退出人员不占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及定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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