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41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
二○○七年三月九日
附件: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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