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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煤矿安全岗位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岗位职责 矿长(法人)职责
1、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按照《煤炭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管理煤矿企业。 2、具备矿井巷道管理知识和安全知识,并服从各级部门的管理,按时上缴和提取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保证煤矿安全投入。 3、必须熟悉本矿安全生产情况,每周不得少于3次下井检查安全生产。 4、监督检查安全员、瓦检员、绞车工、电工等管理人员和工人是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进行工作。 5、不违章指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对在安全生产上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人员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6、必须负责组织对新工人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未经培训和教育的新工人不准安排下井作业。 7、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周开安全会议不得少一次,遇特殊情况要随时组织召开。并及时召集管理人员对各种安全措施进行审查批准实施。 8、若遇到发生安全事故,除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外,要派人在两小时内将事故报上级有关部门,严禁隐瞒事故不报。 9、对安全员、瓦检员及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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