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组织产品质量检测.
山东省公安厅
(以下简称省公安厅)负责低速电动车注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经省经信委审核企业生产条件、省质监局检测产品质量,由省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五条 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系指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氢燃料电池组等为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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