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处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维护国家和公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三号)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一、 事故报告
1、 企业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其直接领导,由其直接领导报告公司负责人。工地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向项目部报告,再由项目部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2、 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安监站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并在1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3、 报告内容应详细,报告要迅速。书面报告(初报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⑵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⑶事故发生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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