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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第6篇
5.1进货查验统计制度
5.1进货查验统计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统计制度 供货者需提供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实;对无法提供合格证实食品原料,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进货检验统计内容包含: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内容,并保留相关凭证。 统计和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依据食安法 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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