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09
年06月01日来源: 21
世纪经济报道
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市场准入
法律地位
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应当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
,金融控股公司在性质上属于金融机构
,应当接受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
,依法取得其法律地位。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是
“金融控股公司是对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有控制性持股
”,而巴塞尔银行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中定义
:多元化金融集团是指这样的企业集团
,主要业务涉足银行、证券和保险中的两个领域
,接受两个以上监管部门的监管
,需要满足不同的资本充足率。
借鉴以上定义
,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作如下法律界定
:即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设立
,对银行、保险和证券等不同金融领域的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持有控制性股份
,或者达到实质上的控制权的金融机构。作为独立法人
,金融控股公司应该具备自身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定权利、义务和责任。
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金融控股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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