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供电安全
井下各级电压等级规定(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2)低压不应超过1140V。(3)信号、照明、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电压不应超过127V。(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采区电气设备在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矿山安全技术管理与供电安全
(一)可靠性 — 连续性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对煤矿供电系统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荷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至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上述设备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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