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生产安全规定
第一章 安全职责
一、施工单位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以及业主的安全管理规定。2、接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检查以及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3、负责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本项目的安全施工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由承包单位负总责,协作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协作单位应当服从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作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事故的,由协作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项目部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额具有资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工作考核体系。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施工的两个以上的协作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5、负责施工作业和协作单位安全条件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参与施工生产。6、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施工现场要设立标识、标牌,特别是在危险区域、有关设施和设备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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