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规范研讨
-2007.2.5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06版中规定
条文解读11.1.3 在填写标单及图例制作时需注明:备用电池的连续供电时间30min.
规范条文11.1.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06版中规定
条文解读11.3.1 主要在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消防控制室、水泵房、配电室及其他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规范条文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以下部位,应设置应急消防照明灯具—具体内容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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