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税收法律制度ppt-PowerPointPre
2003年12月18日,平潭县国税局向该私立中学发出《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向其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求该私立中学向该国税局缴纳2002年度税款。该国税局认定,该私立中学应税收入为4724628.21元,准予扣除成本费用3293958.13元,按应征企业所得税税率33%计算,应纳税款472122.12元。 2004年1月8日,该私立中学不服平潭县国税局的行政处理决定,向福州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福州市国税局于2004年4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平潭县国税局的行政处理决定。
2004年5月9日,该私立中学遂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诉平潭县国税局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超越行政职权,行政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判令被告返还不当收取的税款,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6月3日,平潭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05年9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私立中学是纳税人,平潭县国税局对其所得征税,符合法律规定,并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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