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价执行细则
为加强销售电价管理,提高电价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面规范山东电网分类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峰谷分时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执行,根据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制定该细则。
第一类 分类电价
一、 大工业电价
(一)非优待大工业电价
1、适用范围:直供客户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依据《75年电、热价格》):
(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工业生产用电;
(2)电气化铁路的牵引用电;
(3)自来水、工业实验、污水处理等生产用电;
(4)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从事生产及加工修理业务的用电。
2、按行业分类具体包括:
(1)各类矿藏资源的开采用电:煤炭开采和洗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开采;
(2)各类加工制造用电:食品、饮料和烟草制造,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木材加工及制品和家具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印刷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体用品制造,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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