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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