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
2005年6月,王某下岗后利用家庭自有的3万元人民币,另向朋友借了1万元人民币,合计4万元人民币,在自己家附近租了一间30平方米的空房,准备自己投资兴办一个名为“鲜香豆坊”的小型豆制品加工作坊。该作坊计划以王某个人名义登记由王某及其妻子共同经营。问:1、王某如要以个人名义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如果王某的企业对外负债,应以王某个人的财产偿还,还是以家庭财产承担?3、如果企业经营亏损,借朋友的1万元钱是否能先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3)企业资格和业主人格的重合性。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定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物管理。投资者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该作坊计划以王某个人名义登记由王某及其妻子共同经营。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1)投资主体单一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都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兴办,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增加就业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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