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
标准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
平安监察规定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
工程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
平安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
〔以下统称起重机
〕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
平安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 ...
附件列表